教育版苹果耳机出售 :涉翻新手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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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翻新手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一审案号:(2020)粤0307刑初1770号

二审案号:(2021)粤03刑终1932号

裁判要旨

“翻新手机”是指回收二手手机并经过维修或零件拼装后重新包装予以出售,其一般要对旧手机进行外壳更换及软件刷新教育版苹果耳机出售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购入“经过维修,更换非原装苹果手机的零部件以及外壳,并配以新包装盒及耳机、数据线、充电头”的“翻新手机”并予销售,无论其冠以“原装”“二手”或“翻新”的名义出售,无论其售价的高低,无论其将“翻新手机”销售给中间商或最终消费者,也无论相关购买者是否知道“翻新”行为没有经商标权人授权同意,均不影响对该种销售“翻新手机”行为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定性。

案情介绍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魏某、李某1、曹某某、陈某某、郑某某、丁某某、翁某某

原审被告人:李某2

被害单位:苹果公司(Apple Inc.)

自2010年起,被告人张某以深圳市百世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速卖通”平台开设店铺从事手机、平板等电子产品销售业务;后其注册成立深圳市优利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优利丰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速卖通”平台销售手机、配件以及其他电子产品等业务教育版苹果耳机出售 。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雇佣被告人魏某、李某1、曹某某、陈某某、丁某某、郑某某、翁某某、李某2等人,在没有取得“苹果”“华为”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深圳市华强北市场采购翻新苹果、华为手机,并采购相应的手机包装盒及配件,通过重新包装后在其开设的“速卖通”店铺向境外客户销售牟利。2019年8月28日,公安民警先后抓获被告人张某、魏某等,现场查扣疑似假冒华为手机P20 lite手机108台、疑似假冒苹果手机683台,在优利丰公司外出采购车辆上抓获被告人李某2等,并在该车上缴获疑似假冒苹果手机175部。经权利人鉴别,上述缴获的683台苹果手机、手机包装盒及配件、充电头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缴获的108部华为手机为重新翻新组装的带有华为注册商标手机,亦为假冒华为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等人在“速卖通”账户销售各型号假冒苹果手机的总金额共计67440469.14元,现场查扣的假冒华为P20 lite手机货值金额共计价值1046588.04元 ;被告人的电脑主机中储存有价格表、出库情况、采购测机及发货表以及苹果、华为手机的订单列表等信息;九名被告人的手机社交软件聊天记录中有关于翻新机的相关信息。

展开全文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210万元教育版苹果耳机出售 。其他八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张某等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教育版苹果耳机出售 。深圳中院二审认为,“二手手机”不同于“翻新手机”。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并非购入未经处理的“二手手机”原样直接销售,其系购入的所谓“二手手机”经过“翻新”,即经过维修,更换非原装苹果手机的零部件以及外壳,并配以新包装盒及耳机、数据线、充电头,手机新包装盒以及配件等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商标权人的商标。该“翻新手机”的行为并未取得手机商标权人的同意,手机的包装也并非手机原有包装或经商标权人授权同意而印制的包装,故该种“翻新手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二手手机。该种“翻新手机”在市场上流通,并因此产生种种质量问题、售后问题,也必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相关手机品牌的评价降低,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系明知手机为“翻新手机”而购入并销售,其是否再对所购入“翻新手机”进行检查、改动改装,将“翻新手机”销售给中间商或最终消费者,是否冠以“原装”“二手”或“翻新”名义出售,售价的高低,相关购买者是否知道“翻新”行为没有经商标权人授权同意,均不影响对该种销售“翻新手机”行为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定性。上诉人张某等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已销售金额为67440469.14元,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为1046588.04元,9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均应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原审根据9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分别判处相应的主刑及附加罚金刑,均无不妥。综上,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苹果公司“”“”商标以及华为公司“”商标,涉案金额高达6848余万元教育版苹果耳机出售 。判决澄清了“翻新手机”与“二手手机”的异同,清晰阐明了人民法院对于“二手手机”翻新行为性质的认定;判决表明,确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的应依法认定,不因被告人不予供述或翻供而轻纵。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平等保护,以及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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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热点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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