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交流]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义务为重庆晚报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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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E2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培英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010)85180966 传真:(010)85189809

  2005年5月16日,答辩人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的本案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副本,现就原告赵洪涛诉重庆晚报和答辩人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的行为未对原告的民事权利构成侵害。

  原告以重庆晚报2005年3月22日经济新闻版报道的内容为由,自认为该新闻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告二因虚假宣传、欺诈经营、不当得利在重庆晚报上公开向重庆市民致歉”。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

  1、 关于“洋保险”称谓问题

  原告诉称“洋保险名不符实”,“诋毁其他寿险公司从业人员”。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观点不能成立。本案事实是,答辩人为响应中央政府西部大开发政策号召,促进西部保险市场发展,拟在重庆设立首个分公司,经重庆市政府及渝中区政府大力支持,2005年3月14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了答辩人关于建立重庆分公司的申请,尽管答辩人前期筹建活动保持低调,因系首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进入重庆,引起了敏感的新闻媒体关注。3月18日,重庆晚报记者到重庆万豪酒店内分公司筹备组采访,答辩人管理顾问张简志汉和筹备组负责人熊孝中按常规接受了记者采访,如实介绍了公司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主要措施,所谈内容不涉及其他任何具体单位与个人,更无伤害他人之意。3月22日,重庆晚报在经济新闻版以“美国寿险老大入渝 市民年内可买洋保险”为标题,报道了答辩人获准筹建重庆分公司的相关新闻。这里需特别说明的是,答辩人从未自称“洋保险”。重庆晚报在新闻报道中使用“洋保险”一词,通常理解是一种通俗化简称,如“土洋结合”、“洋为中用”等,也是体现新闻用语的大众化特点,不应当以“左”的思维定式来拔高理解,并牵强地赋予浓厚的政治色彩。经查询中国的主流传媒,人民网早在2001年12月11日就使用了“洋保险”一词,人民网以“七家洋保险推开中国大门”为标题,报道了美国纽约人寿国际公司、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等七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内地筹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或成立分公司的信息。近日(5月28日)在百度网上搜索,搜索到有“洋保险”一词的网页多达16200篇,其中包括有新华网在内的全国知名网站和各地方网站。由此可见,对外资保险公司投资在中国内地组建的独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称“洋保险”,已成为中国大陆传媒约定俗成的常用称谓。原告以此为由,认为“诋毁其他寿险公司从业人员”,是原告对其他寿险公司从业人员正常心理的不正常担忧,且原告现在并非是任何一家寿险公司从业人员,无权以其他寿险公司从业人员的代表身份自居,以次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还诉称“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因为二被告做的新闻,莫名其妙地将原告购买保险的行为,进行购买洋保险的定义”。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从不知晓原告是否买过保险,以及买过何种保险,答辩人也没有在接受采访过程中对某一购买保险的行为下过什么定义。针对原告的这一说法,答辩人反复在重庆晚报新闻的字里行间里查找,均未能找到有关对原告购买保险的行为所作的购买洋保险的定义。原告上述这一“莫名其妙”的理由,实令人感到莫名其妙而大惑不解。

  2、 关于“有偿新闻”问题

  原告在诉状中以近两页的篇幅不厌其烦地大讲“有偿新闻”问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涉及本案的新闻系有偿新闻。答辩人与重庆晚报记者的工作接触,是无可非议的正当行为,答辩人在各项活动中,严守中国法律和公司规范,无任何失范行为。重庆晚报记者在新闻采访中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令答辩人尊敬。按中国现例吃一顿工作餐应属正常,而记者采访后未在我处吃一顿工作餐,更何谈“红包”等其他利益。若原告认为涉嫌有偿新闻,应当向新闻主管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投诉,由其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处理;若涉嫌行贿受贿犯罪,则应由司法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依法侦查。原告以有偿新闻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本案之诉,于法无据。若原告毫无根据地咬定本案所涉新闻是有偿新闻,无疑是对答辩人与重庆晚报之间正当关系的恶意玷污。

  3、 关于“虚假宣传、欺诈经营、不当得利”问题。

  原告诉称答辩人““虚假宣传、欺诈经营、不当得利”,无任何事实依据。答辩人接受重庆晚报记者新闻采访,乃是对答辩人相关经营活动的事实报道,并非宣传;向记者所介绍的情况,无任何虚假;重庆晚报报道的这一新闻,原告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新闻内容有不真实之处,仅仅是对“洋保险”一词产生了非正常心理的政治遐想,故原告所诉“虚假宣传”自不成立。原告诉答辩人“欺诈经营、不当得利”,更是子虚乌有。所谓“欺诈经营”,是指使用制造假相掩盖真相的手段,使对方上当受骗的违法经营行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重庆保险市场上,于原告起诉时,答辩人所属的重庆分公司刚获准筹建,现正着手组建机构和招聘人员及开展培训,尚未经营一笔保险业务,谈何欺诈经营?而保险业务尚未开展,有何不当得利?所以,原告诉答辩人““虚假宣传、欺诈经营、不当得利”,纯属无中生有,其诉求显然不能成立。

  二、 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以新闻报道内容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却无任何证据证实其人身权、财产权受损害的事实。公民个人只有因违法行为给其造成损害时,方能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答辩人“在重庆晚报上公开向重庆市民致歉”,由于答辩人并未给重庆市民造成损害,液没有不尊重重庆市民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理,答辩人实无向重庆市民登报致歉的合法理由。而“重庆市民”属不特定之主体,原告并未取得该主体的合法授权,根本无权代表“重庆市民”提出这一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具备的第一项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分析,原告显然与本案争议的处理结果并无直接、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原告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所以,原告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并伟侵害原告的民事权利,原告亦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李培英(盖章)

  2005年5月28日

  附:本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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