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情况说的不很明确,无法明确定性。以下法规供参考:
专利法规定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
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
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
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
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
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